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
- 債權人
-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品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遊城貳輪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遊城貳輪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維修費用新臺幣5355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㈣補正債務人為遊城貳輪有限公司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