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22號
- 債權人
- 展昀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祖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支票票號RA0000000、RA0000000、RA0000000號三張完整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壹拾陸萬貳仟陸佰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262,600元不相符。)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