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原告陳雅鈴、聲請對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230號 債 權 人 陳雅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權人合會之釋明資料(如:合會名單)。㈡確認請 求金額59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匯款單50萬元不 相符。)㈢提出中檢114年度偵字第21098、39192號起訴書附件1-1、1-2,並標明本件債權人之位置。」,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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