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2 日
- 原告陳信志、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 債 權 人 陳信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清晰貸與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㈢確認請求利息究係「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或「按月息2.5 %計算」(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 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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