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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蘇偉譽聲請對債務人唐瑋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0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瑋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瑋祥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惟債務 人自114年5月11日起即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分監執行中,實際上並未居住於上述送達住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該郵件自始未進入債務人之支配範圍,顯難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法認定其為合法債權受讓人。職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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