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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瑋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唐瑋祥核發支付命令,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亞太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門號服務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依上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收件回執所示,該通知係於民國114年8月6日送達債務人之戶籍地址,惟債務人自114年5月11日起即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分監執行中,實際上並未居住於上述送達住址,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稽。該郵件自始未進入債務人之支配範圍,顯難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法認定其為合法債權受讓人。職是,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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