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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 原告
    蔡孟融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法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 權 人 蔡孟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 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 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請求相對人五人「共同」清償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請求債務人 葉仁豪與其餘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 產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㈢陳報利息240,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㈣陳報違約金2,10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 產股份有限公司、葉仁豪向債權人借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貸與契約,「葉仁 豪」為連帶保證人未合)。 ㈥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期間。 ㈦確認借款本金500萬元,請求支付每月120,000元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請求已超 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之上限,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或另釋明得請求債務 人等每月支付120,000元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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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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