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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債權人
蔡孟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

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

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記載請求相對人五人「共同」清償聲請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是否請求債務人葉仁豪與其餘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

㈢陳報利息240,000元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㈣陳報違約金2,100,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㈤確認原因事實記載「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葉仁豪向債權人借款」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貸與契約,「葉仁豪」為連帶保證人未合)。

㈥請求利息及違約金之期間。

㈦確認借款本金500萬元,請求支付每月120,000元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請求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16%之上限,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或另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等每月支付120,000元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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