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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8號

債權人
蔡孟融
債務人
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蔡叔朋
債務人
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致鋐
債務人
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綸
債務人
葉仁豪

一、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圓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聖豪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利息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及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債務人葉仁豪應就前開款項連帶向債權人給付。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5條規定,聲請人請求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部分,其約定為無效。查本件債權人以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約定借款之利息為每月120,000元為由,請求債務人給付2個月之利息共24萬元,其約定利息已逾年息16%,是債權人請求2個月利息,其逾年息百分之16即133,333元(計算式:本金500萬元×年息16%×2/12)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債權人未釋明利息及違約金得加計利息之依據,經法院限期補正,債權人雖具狀補陳,惟仍未釋明利息及違約金可再請求遲延利息之依據,且據其提出之公司貸與契約亦未有此約定,是債權人主張就其請求之利息、違約金再行請求利息之部分,於法未合,亦應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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