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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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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欣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虞心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14,764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因14,764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元屬重複聲請之金額,此金額應列在請求標的第二項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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