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2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千堤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原法定代理人吳崇綱已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