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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46號

債權人
緁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濬輔
債務人
惠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黎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⑴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⑵貳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貳元,分別自民國⑴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⑵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⑴貳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元⑵貳拾參萬參仟貳佰捌拾元,分別自民國⑴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日⑵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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