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951號
- 債權人
- 南亞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勝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素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正債權人公司受有損害總額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伍元之計算式為何?。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㈣確認債務人為陳素敏是否有誤?(因與旅遊定型化契約立契約人莊錦豪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