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27號
- 債權人
- 聖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祈宇即尚紘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尚紘工程行設立登記址及其負責人陳祈宇之戶籍址均設於新竹市香山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