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景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407號 債 權 人 景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新加坡商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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