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宋子恆、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963號 債 權 人 宋子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652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 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黃名締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敘明原因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396065元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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