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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
    鄒晴雯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78號 債 權 人 鄒晴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大豐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07月24日府授經登字第1140746521號函准解散,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 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19,2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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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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