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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7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12號

債權人
益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堃
債務人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債務人
林宗慶

一、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5,96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公司與負責人為不同之主體,依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資料無從認定林宗慶需負擔請求之債務,故針對該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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