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115號
- 債權人
- 簡献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宜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正得工程行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若為獨資,請陳報負責人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吳宜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