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4442號 債 權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秉毅即毅芯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違約金新臺幣799,339元之計算式為何?並補正該違約 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何?若為合夥應將洪秉毅列為債務人毅芯商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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