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志堅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宜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台灣翻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45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蔡宜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翻轉股份有限公司、謝逸傑律師即李金翰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台灣翻轉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3年5月7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2873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解散前』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 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 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 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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