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洪春燕
- 原告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炘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炘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 息起迄日、請求利率為何?)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 及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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