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債權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炘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包含: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請求利率為何?)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354元之計算式。

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欣或炘)?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住○○市○○區○○路000巷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