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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債權人
慶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啓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靠行期間應付靠行費金額、借款金額、利息金額、代墊款(牌照稅、燃料稅)金額各為何?並提出各項收據影本。

㈡提出對債務人請求113年9月~12月利息之依據為何?並列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依據為何?(依民法第207條第一項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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