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之最
- 原告王棋立、聲請對於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列其為債務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57號 債 權 人 王棋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具狀列其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慕砌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陳報利息請求之利率為何? ㈢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陳報請求金額255,718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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