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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債權人
劉嘉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張佩珊、林

國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支票票號CHA0000000之支票原本一件。

㈢請確認是否對林國正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17690?(因二張支票均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

㈣請確認是否對張珮珊請求支票票號CHA0000000及CHA0000000?(因張珮珊並非二張支票之發票人,僅為債務人新麗禾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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