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 債權人
- 施青蓮
陳秋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
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分別業於112年2月16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264號函、112年4月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5569號函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陳報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李泰龍住所地址為何?
四、提出債權人陳秋萍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陳秋萍之投資契約書影本。)
五、陳報債權人二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六、特此裁定。
七、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