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4號
- 債權人
- 施青蓮
- 債權人
- 陳秋萍
- 債務人
-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前列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
司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泰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施青蓮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秋萍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