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40號
- 債權人
- 黃雋捷
- 債務人
- 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漢中
一、債務人庭光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釋明對債務人蔡漢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惟債權人於民國114年3月28日之陳報狀所提資料不足釋明與蔡漢中成立承攬契約,故對債務人蔡漢中聲請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