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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7 日

債權人
薛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旺大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旺大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再次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本件請求原因事實,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50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台端於判決書第7頁第3行記載「原告自得以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收之工程款0000000元,原告僅請求被告給付0000000元,」為同一事件再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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