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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
    劉昱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2號 債 權 人 劉昱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柏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支付命令依所提供之資料,其工程契約成立於昱泰實業有限公司與靜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非成立於債權人劉昱良與債務人王柏竑之間,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王柏竑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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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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