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廣州企業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廣州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鄭惠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廣州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聲請狀末廣州企業行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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