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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8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1 日

債權人
三一拓展貿易有限公司
債權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林得志 住同上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2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汶甄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集保、郵局存款、勞保、健保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美商如新華茂(股)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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