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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8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8 日

  • 原告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8141號 債 權 人 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法定代理人 王振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偉霖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GENILINE BULACLAC MANGAYAO(吉妮)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債務人之雇主資料後執行其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經該署函復債務人現服務於第三人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而該第三人係設於新竹市,此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 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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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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