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7327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玉琴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嬿瑜即蔡月珠之連帶保證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係設籍於高雄市梓官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