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26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惠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爭鮮股份有限公司、典育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查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松山區、雲林縣斗南鎮及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