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5102號
- 債權人
- 余佳澄 住○○市○○區○○路000號6樓之1
居臺中市○○區○○路○段00號4樓之3
(指定送達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瓈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瓈萱在第三人頂旭通訊行、權鼎通訊行、打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等,惟查第三人分別係在彰化縣、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