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11號 債 權 人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泰育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郵局存款、人壽保險等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之戶籍設於南投縣仁愛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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