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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01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陳龍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昌公司所在地、住所地皆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此有債務人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示查詢資料、李宗昌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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