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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46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林坤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操鈞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操鈞全設籍臺北○○○○○○○○○,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資料一紙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4626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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