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384號
- 債權人
- 曾佳雯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桂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鄰家生鮮有限公司、材霈有限公司、聊天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實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等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內湖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