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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3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蘇秋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誠鷹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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