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0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創鉅有限合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86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品皓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益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建保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雲林縣虎尾鎮農會信用部之存款債權及對於第三人冠驊工程行之薪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雲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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