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4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40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瑋玲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2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水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賴水生在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第三人地址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