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7027號
- 債權人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昌
- 代理人
- 陳建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俊涼、陳哲淳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股票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