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64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送達代收人 陳志鈞 住○○市○○區○○路○段000號2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奇膜機通訊行即陳雅涵、李鴻璋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之住所地均在雲林縣,有債務人等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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