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694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嘉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康霖生活事業有限公司、艾多美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高雄市鼓山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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