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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又卉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又卉 債 務 人 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12年8月2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2年8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鉅生化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國鉅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 鉅生化有限公司)於①②111年9月19日③112年8月18日簽發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面額①②22,740,000元③19,900,000元之本票3 紙,到期日期為①②114年3月23日③114年3月24日。詎經聲請 人於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①②4,130,00 0元③13,78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樹子腳 869 374.00 3770分之16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0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三層:73.02 陽台:17.2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2 共同使用部分: 樹子腳段4421建號,面積:289.8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6 樹子腳段4422建號,面積:163.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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