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廖松岳、陳溪東、楊麗蘭
- 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陳瑞章 相 對 人 陳宗瑋 相 對 人 陳溪東 債 務 人 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溪東 債 務 人 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永隆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長奕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信託事務執行所生之相關墊付費用及衍生之損害賠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向聲請 人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1月21日至112年11月21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溪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114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本金50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又於民國112年3月21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分割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及放款帳卡明細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1 3,033.89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因分割增加地號:1093-5地號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2 臺中 烏日區 溪尾北 1093-5 449.45 全部 所有權人:陳瑞章、陳宗瑋、陳溪東權利範圍各3分之1 分割自1093-1地號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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