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1號
- 聲 請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 對 人
- 張明聰
- 債 務 人
- 琭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明聰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琭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3月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琭統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第三人張哲維、陳石井、陳孟祺於民國112年3月1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2,411,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17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6,501,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豐原區 豐東 25 69.59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4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2層加強磚造、住宅、亭子腳 一層54.79 二層54.39 騎樓5.67 合計114.85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