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 聲請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張義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宥彤
- 債務人
-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彤
- 債務人
- 卓億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2,5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7月2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宥彤、甲吉紙業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嗣第三人即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邀同陳宥彤、卓億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61,600,000元⑵15,500,000元,⑴⑵清償日為民國118年8月18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75,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電腦還款明細查詢單、強執催繳通知書、應受裁拍不動產附表及其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第三人公司抄錄、股東會議記錄、不動產出資買賣協議書、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應受裁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至聲請人就附表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為同區段1532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併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核該建物既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故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主文之聲請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南西 368-2 2,549.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