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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7號

拍賣留置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李俊諺即漢特車庫行
相對人
陳坤毅
關係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民法第936條定有明文。次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坤毅分別於民國113年3月22日、111年7月28日將其所有附表之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交予聲請人進行維修,維修費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7,360、6,900元。詎相對人僅於112年9月8日轉帳予聲請人5,000元支付部分款項,後續均未再給付,縱聲請人催告相對人給付及就前開維修費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均未獲置理。而聲請人自111年3月22日為保管系爭車輛已支出保管費21萬元,聲請人並委請律師發函定一個月之相當期限通知相對人清償及系爭車輛之動產抵押權人,並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即就留置物取償,惟聲請人迄今未獲清償,爰聲請准予拍賣留置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維修費用明細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29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催告函及掛號回執等件影本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以網路查詢公路監理系統所查得之車籍資料相符,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留置物之要件,復經本院於114年3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逾期未表示意見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表: 車種 車牌號碼 車身號碼 廠牌 顏色 出廠年月 自用小客車 AQG-2585 WDD0000000A680658 Mercedes-Benz 黑 2012/07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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