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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羅秋蘭
相對人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為何?如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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