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
- 聲請人
- 羅秋蘭
- 相對人
-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為何?如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為何?如為遺產分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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